有形財產包括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等;
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國庫券、提單等。
這些抵押物壹般都是被銀行認可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民間借貸抵押物有哪些?
民間借貸抵押物有: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不可抵押的財產有什麽?
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壹)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借貸案件中,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附著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海域的使用權,工廠的生產設備,生產產品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設的建築物,船舶,法律上未明確禁止的其他財產,都可以作為銀行的抵押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壹十壹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壹發生時確定:
(壹)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