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圖已審查完畢。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審批。
3、施工圖紙已會審。
4、現場“三通壹平”及臨時設施等已能滿足施工需要。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落實(或有所計劃)。
6、已辦理施工許可證。
7、工程基線、標高已復核。
8、其它地方性的規定等。
通常來說,下達開工令主要是根據業主工程師的要求,有些國際工程可能在預付款到賬後即開始計算工期,而有些分包合同雖然以上條件都已滿足,但因為主合同履約沒有收到開工令,所以未向分包合同下達開工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