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押運車的押運人負有義務,將押運車內的財物安全送到對應的金融機構,如果此時有人有搶劫押運車的犯罪故意,押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來保障押運車的安全。但是是否可以用槍擊殺搶劫犯,需要根據該犯罪人的情節來進行認定。如果該犯罪人使用了危險性強的武器,對押運車及其車上人員的安全,進行了迫切的威脅,那麽押運人可以開槍擊殺來進行正當防衛。否則不應該采取該手段進行防衛,可以會導致防衛過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