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壹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制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制的體例。
《德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專門術語進行表述。對事實構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達方式。其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德意誌民族哲理思辨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采取了五編制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體系化,其采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範的“總則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