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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區別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時期的時代產物。其因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如:絕對所有權有所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含義與法國民法典的“壹經有效成立就不能隨意變動必須履行”不同,其分離了契約的成立與契約履行,契約有效並不等於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以及過失責任等這些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壹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制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制的體例。

《德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專門術語進行表述。對事實構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達方式。其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德意誌民族哲理思辨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采取了五編制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體系化,其采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範的“總則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