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
(2)未經審判不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3)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所未列舉的權利應為人民保留;
(4)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職權;
(5)司法獨立;
(7)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8)國家機關之間應嚴格實行分權。
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於:法律至上,即在壹國範圍內,居於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律。
普遍守法,即壹國中的各類社會主體必須普遍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所有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武裝力量、社會組織、黨派、團體、法人、公民都必須依照法律活動,合法地行為;國家護法,即國家必須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國家要用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措施來監督憲法、法律的實施,特別是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 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三條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