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本提單。正本提單為簽發方出具的有簽單章和簽字的,有ORIGINAL標識的提單,壹般是壹式三份,由發貨方寄往收貨方,收貨方憑該正本提單提貨,正本提單壹般用於信用證貿易;
2、電放提單。電放提單為應發貨方要求(電放保函),提單簽發方在提單上加蓋電放章(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D),發貨方將該提單傳真至收貨方,收貨方僅憑提單復印件即可提貨。此時,由提單簽發方向其目的港代理電報、傳真或Email通知該票貨物僅憑出示收貨方身份即可放貨。電放提單以其方便快捷,已經成為目前海運業務的主要單據形式,尤其成為近洋航線(海運時間比較短,寄交正本提單時間非常緊張)常見的形式;
3、海運運單。海運運單是由船公司簽發的貨物承運單據,壹般只簽壹份正本,不需要做電放,收貨人憑身份證明即可提貨,因風險較大,很少使用。在某些航線某些船公司提供此種運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第七十壹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