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解剖的註意事項和順序?
中毒屍體檢驗前的準備工作3.1 充分做好準備工作有助於屍檢步驟和毒物化驗檢材采取方案的選擇和制定。3.2 解剖臺預先沖洗幹凈,所用器械、手套等預先洗凈、晾幹,不得沾染各種消毒藥液或其他化學藥品。3.3 準備收集檢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註射器等均應預先洗凈、晾幹。以玻璃容器最好,質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於某些毒物(如氯仿、酚)。3.4 準備毒物化驗箱,某些簡易快速的毒物化驗方法在屍體解剖臺旁即可應用,如普魯士藍試驗測氰根、間苯二酚氫氧化鈉試驗測敵敵畏和敵百蟲、銅片試驗測砷和汞及煮沸試驗測壹氧化碳血紅蛋白等,有助於迅速獲得屍檢診斷。4 屍表檢驗4.1 檢查衣服上有無特殊氣味,有無流涎、嘔吐物或排泄物汙染,有無藥物流註或腐蝕的痕跡;翻查口袋內有無藥物殘渣,有無遺書或與案情有關的文字材料。4.2 註意屍斑的顏色,如壹氧化碳中毒呈櫻紅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鮮紅色;亞硝酸鹽中毒呈青褐色。4.3 痙攣性藥物中毒者屍僵甚強,部分有機磷農藥中毒屍體可見腓腸肌、肱二頭肌和腹直肌等顯著攣縮。4.4 觀察瞳孔大小,如多數有機磷中毒屍體有縮瞳現象(直徑在3mm以下);鞏膜有無黃疸,口腔粘膜和口周圍皮膚有無流註腐蝕;牙齦有無鉛線或汞線;其他體表部位有無化學燒傷。4.5 全身皮膚有無新的註射痕跡(排除急救註射);有無陳舊的註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結;肢體皮膚有無毒蛇咬傷牙痕。4.6 在女性屍體註意檢查明道內有無毒物,外陰部和陰道粘膜有無腐蝕壞死。5 屍體解剖5.1 解剖中毒屍體,在尚未收集供毒物分析用檢材以前,壹律不得用水沖洗。5.2 對疑為中毒致死的屍體,應按常規全面系統地進行法醫解剖。5.3 因法醫工作中所見中毒多數通過胃腸途徑,應由主持屍檢者親自檢查消化系統。5.3.1 先觀察食管粘膜有無腐蝕、壞死。5.3.2 剪開胃時註意有無特殊氣味、胃內容物的性狀及胃粘膜的變化。5. 3.3 如經洗胃或中毒時間較長的案例,須註意檢查十二指腸、空腸及其內容物。5.3.4 某些毒物(如無機汞化合物)可經結腸排泄,須註意檢查結腸病變。5.4 其他屍檢操作步驟和註意事項與壹般法醫屍檢操作相同。6 毒物化驗檢材的采取、保存和送驗6.1 檢材的采取6.1.1 疑為中毒的屍體因故不能進行屍體解剖時,可從左側第四或第五助間隙,針頭向背側、略向右下方刺入,從心腔內抽吸血液;並在恥骨上從膀胱內抽吸尿液。6.1.2 血液6.1.2.1 壹般從心腔內抽吸血液50~100mL。6.1.2.2 如屍檢時間較遲,應取周圍血(如鎖骨下靜脈、頸靜脈、股靜脈等)。可用註射器抽吸,也可在取出胸、腹腔臟器後擠壓大腿或上臂內側,於股靜脈或鎖骨下靜脈斷端用大號試管盛接血液。6.1.2.3 在任何情況不應從體腔取已被稀釋和汙染的血液。6.1.2.4 供光譜檢查的血液,應註入10~15mL的玻璃瓶(管)內,直裝至瓶口並用瓶塞塞緊,以免瓶中殘留空氣。6.1.2.5 應取10mL血液,可加入氟化鈉,用量為加至含1%(W/W);因其能抑制細菌生長,可用於血液酒精含量測定。6.1.2.6 因氰化物是揮發性毒物,放置較長時間後可使血中含量下降,故應盡快送實驗室化驗。6.1.2. 7 顱腦損傷引起硬膜外或硬膜下血腫者,應取血塊(液)做酒精含量測定,可反映損傷當時的血液酒精濃度。6. 1. 3 尿液尿應全部收集。如膀胱空虛,則保留全部膀胱,即使僅存1滴尿液,也可用於微量測定;也可取膀胱沖洗液作毒物化驗。6.1.4 膽汁應全部保留。解剖時從肝完整剔出後,單獨放壹容器內;也可將肝的臟面置於切臟器臺壹側邊緣,剖開膽囊,使膽汁流入在其下方盛接的玻璃瓶(或試管)內。6.1.5 胃及胃內容物的檢驗6.1.5.1 結紮胃的兩端,取出後放在潔凈的搪瓷盤內,沿胃大彎側剪開胃壁。6.1. 5.2 操作過程中要防止胃內容物流失。6.1.5.3 如從中發現殘余藥片、膠囊、顆粒、晶體、油滴或有毒植物的根、莖、葉、種子等,即分別揀出並單獨保存。6. 1.5.4 將胃內容物小心倒入帶瓶塞的廣口瓶中,記錄總體積,稱重。6.1. 6 腸及腸內容物將腸管分段結紮取出後分別取其內容物裝瓶送驗,因從腸段內毒物分布情況有助於估計服毒時間。6.1.7 肝應取500g肝,用作測定肝組織中毒物的致死濃度。6.1.8 腎能化驗多種毒物,特別是金屬毒和磺胺類等,應取壹側腎。6.1.9 腦腦組織含豐富的類脂質,故對脂溶性毒物是良好檢材,應取500g。由於玻璃體解剖部位的特點,較少受屍體腐敗或汙染的影響,可用註射器從眼球前外側穿刺緩慢抽吸(每側約可抽吸2mL)。6.1.11 其他檢材采取6.1.11.1 如疑為砷或鉈等慢性中毒,應采集頭發和指甲。6.1.11. 2 頭發應連同毛根拔下,不要剪取;拔下後擺順,束好,便於分清毛根和毛尖。6.1.11.3 指甲也應完整拔下,所需量約5~10g。6. 1.11.4 如疑為慢性鉛中毒宜取骨骼,壹般取股骨中段,量為200g。6.1.11.5 對吸入毒氣或揮發性溶劑中毒者,應留壹側肺為檢材。6.1.11.6 如屍體高度腐敗、不能采血、內臟已液化消溶時,可取骨路肌(腰大肌或大腿肌肉)約200g作為檢材。6.1.12 如疑為毒物通過註射途徑進入機體,應將註射處皮膚洗凈,然後切取針孔周圍軟組織約7~8cm3,並切取肢體對側的軟組織作為對照檢材。6.1.13 疑為毒物經陰道進入機體者,應取陰道和子宮為檢材。上述各項需收集檢材的量,由於毒物分析方法的進展、檢測靈敏度的提高,可根據送檢實驗室的條件酌情減少。6.2 檢材的保存6.2. 1 各種檢材應分裝於各容器內,及時冰凍冷藏。6.2.2 不宜加防腐劑,必要時加乙醇(化學純),送檢時並附壹瓶所用乙醇樣品作對照。6.2. 3 不宜用福爾馬林液作防腐劑,但已經福爾馬林液固定過的組織,仍能提取幾種毒物,如金屬毒、巴比妥類、安眠酮、導眠能、氯喹、煙堿及亞硝酸鹽等。需取所用福爾馬林液作為對照樣品送驗。6.3 檢材的送驗6.3.1 檢材要嚴密封簽,註明死者姓名、檢材名稱、收集日期,經手人簽字或蓋章。6. 3.2 隨同檢材另附壹份材料,說明案情、中毒癥狀、屍檢所見及化驗目的(提出建議重點化驗哪壹種或哪幾種毒物或僅要求排除常見毒物中毒)。6.3.3 及時送法醫毒物分析實驗室檢驗。6.4 疑為中毒案例的屍體挖掘6.4.1 有些案例往往在屍體埋葬壹段時間後才提出中毒的懷疑,在估計有可能檢出某種毒物或排除某些毒物的前提下,屍體挖掘應盡早進行。6.4.2 屍體挖掘前應仔細分析懷疑的毒物的種類、屍體埋葬的季節、時間長短和環境條件對毒物的影響。6.4.3 開棺前須設計好屍體挖掘和檢材采取的操作方案。開棺時應避免覆土落入棺內汙染屍體。6.4.4 檢材采取壹般應取胃及肝、腎或相當於該部位的腐爛肉泥,也可采取肌肉、毛發、指甲、骨骼等檢材,分別裝瓶備驗。6.4.5 需同時收集棺木旁的泥土、棺內衣物、液體等作對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