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備案嚴格地講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審批那樣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使用過這樣的名稱。它是行政機關對某種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稱。備案從其字面上來看,顧名思義就是報告、備案。其本質是壹種公示,就是行政相對人將其需要進行的行為活動告知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將相對人報告的資料使其他人知曉,為事後檢查監督提供資料或某種依據。
由於備案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備案事項的制定並無法律層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體在自己行政管理的範圍內,根據工作的需要進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審批那樣受到強制性法律的調整。但有關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也應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則,要突出服務意識,為相對人提供便利。
2.行政備案的本質
備案制從本質上說應是壹種服務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應具有強制性的。相對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機關自己將要進行的某種行為和提供便於行政機關進行事後監督的依據。行政機關作為接受備案材料並保存該備案材料的單位應當設立審查程序,但該項審查應不同於行政許可中的審批。
3.行政備案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報送材料的審查壹般分為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形式性審查即只是對報送材料的格式、內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而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不負審查責任。
實質性審查又稱為全面性審查,是對材料的格式、內容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行政審批中的審查為實質性審查,而對備案材料只應進行形式性審查而不應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備案不同於審批,審批是行政機關強制性權力的應用,被審批的事項是屬於普遍禁止性的行為。 備案的事項壹般不是禁止性事項,相對人不是因為備案後才具有了從事該項行為的資格,而是在備案以前已經具有了從事該項行為的資格。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