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並非所有的專利申請都如此,例如美國專利中的連續案(CA),部分連續案(CIP),或者分案(divisional)。這些專利申請類型的日期並不是作為它們的有效申請日。它們的有效申請日是他們的母案申請日。例如,某分案的申請日是2013年1月1日,其母案申請日是2012年3月1日,則,該分案的有效申請日,是2012年3月1日。
另外壹種常見的情況是,如果第壹次提交的是美國臨時申請,該美國臨時申請在壹年內轉為正式申請,則該正式申請可以要求臨時申請的優先權,並且將臨時申請的申請日作為正式申請的有效申請日。不過,臨時申請的申請日並不作為算專利權期限的起點。
還有壹些情況,比如,如果在美國的專利申請要求更早的外國申請的優先權,則國外的申請日並不作為的美國申請的有效申請日,但作為對比文件使用。
有效申請日期的作用是什麽?首先,它決定了現有技術的範圍和界限。有效申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1)申請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包括發明,或(2)申請日期最早的優先權申請(即最早提交臨時,非臨時,國際索賠日期或外國申請)有權享有優先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專利或專利申請。再者,決定了公開的日期,例如申請日後18個月會公布的專利申請的內容(publication)。因此,上面例子中的母案和分案都會在母案申請日2012年3月1日加18個月即2013年9月1日公開。公開日也能夠作為獲得損害賠償的侵權事件是壹個起點。申請日期最早的優先權申請(即最早提交臨時,非臨時,國際索賠日期或外國申請)有權享有優先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專利或專利申請此外,較早的申請日期可以是其他專利的對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