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搬遷地的派出所申請,同意入住的,向現住所登記地派出所申請,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會開戶籍證明,憑戶口本及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搬家。市公安局戶籍科申請遷入,戶籍科簽發《搬遷許可證》,持《搬遷許可證》返回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相關的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壹)所內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二)所間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三)跨區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經分局審核同意後,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北京戶口辦理市內遷入,實行“壹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壹)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註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