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先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茶葉被歸為散裝食品範疇。但是在2015年修訂後的新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茶葉則被歸為保健食品或者特殊食品範疇,而並非散裝食品。這是因為新版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將其定義為“具有調節機體功能的食品”,茶葉中所含有的多種有益元素被認為可以起到促進健康的作用,因此茶葉也被歸為保健食品或者特殊食品範疇。需要註意的是,雖然茶葉不屬於散裝食品範疇,但是它仍然需要滿足相關的質量和安全標準,以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茶葉作為保健食品,它的銷售、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特殊要求?茶葉作為保健食品,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銷售、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管要求。其中,茶葉的質量安全監管標準需要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定,銷售和生產單位需要獲得相應的資質和許可證,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茶葉不屬於散裝食品範疇,而是屬於保健食品或者特殊食品範疇。茶葉作為保健食品需要滿足嚴格的質量和安全標準,銷售和生產單位需要獲得相應的資質和許可證,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消費者在購買茶葉時需要選擇有資質、信譽良好的銷售單位,以確保健康安全。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局兆,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對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桐虧租負責人指所有合夥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