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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能

(壹) (二) (三) (四)

(五)負責收發涉及市局職能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文書,組織並指導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進行復議、應訴。

(六)負責收發本局承辦的深圳市人大、市政協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組織並指導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答復工作。

(七)負責制訂局工作規則及其它全局性規章制度。

(八)組織協調全局窗口式辦文工作及市局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統壹局系統業務辦文流程、時限及辦文所需提交資料,研究制定咨詢、接訪等便民服務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局系統的公文督辦工作和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電子監察業務;負責對深圳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局黨組重點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工作的分解、跟蹤、督辦及總結上報。

(十)負責對信訪維穩案件、電子信訪、上級或其它部門轉來群眾投訴的統壹受理、分解交辦、檢查督辦及總結上報,落實重大突發性事件及時上報制度。

(十壹)負責組織制定局宣傳信息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按照深圳市政府規定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全局重要新聞及重大突發性事件,通過局新聞發言人統壹向媒體發布。

(十二)組織全局的信息檔案管理工作,並指導局各單位和各部門的信息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深圳市國土資源局政務公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十四)組織協調局系統並負責深圳市國土資源局的政務、會務、調研、保密、接待、外事、行政後勤、局屬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深圳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對全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進行財務管理,並對各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十七)負責對深圳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監督檢查。

(十八)配合審計部門對深圳市國土基金、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行政事業經費的收支審計;負責組織對分局、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及法人經濟責任的內部審計。

(十九)負責建立全局的統計制度,實施統計管理,並報送統計信息。

(二十)負責組織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決定、規定和制度,並負責制定全局系統的黨建制度。

(二十壹)組織開展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直屬機關工會、***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和全局系統的計劃生育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局系統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市局機關、各分局、並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市局機關、各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查處公文督辦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二十四)負責受理並查處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及社會投訴的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十五)負責檢查、監督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的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二十六)承辦市委、深圳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房屋委員會、市物業管理委員會、市住宅產業化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 (壹)組織編制深圳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和供應計劃執行的統計和評價工作;參與深圳市城市規劃及涉及土地利用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各項政策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制定地價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臨時用地管理、閑置土地處理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政策。

(三)負責深圳市農用地轉用審定報批、特定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負責特區內歷史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協議出讓用地等補辦用地手續審批(待條件成熟後逐步放權)、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及特區內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閑置土地處理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四)負責研究制定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及辦法,建立全市的土地使用費征收系統和地價測算系統,負責更新和發布公告市場地價標準,組織地價評估工作;負責地價減免特殊個案的審核及報批工作。

(五)負責對分局及國土所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工作。 (壹)負責組織對深圳市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研、監測、分析,收集、整理基礎數據,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全市房地產市場研究,掌握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動態,研究制定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政策。

(二)負責深圳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以及房地產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

(三)負責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全市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協助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分局依法核準房地產預售和後續監管工作;指導分局按規定審批合作建房和非商品房進入市場等行為。

(四)對深圳市房地產權進行登記管理,制定統壹的技術規範和登記規則,制定並組織實施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定,授權並指導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和寶安、龍崗分局開展房地產權登記發證工作。 (壹)負責組織深圳市地質環境調查填圖、地質遺跡調查和礦產資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二)組織編制或修訂深圳市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

(三)組織深圳市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探活動和地質遺跡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征收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組織開展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全市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治理責任認定和治理工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制定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五)組織開展深圳市禁采區內采石場關閉和復綠工作,提出限采區采礦權有償出讓方案,並依照授權組織開展采礦權有償延續和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負責全市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的初審工作。

(六)協助組織調查並處理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指導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勘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壹)負責編制深圳市測繪規劃,制定全市基礎測繪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負責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匯總、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測繪市場和行業進行監管,負責受理測繪資格審查申請及初審,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與管理。

(三)負責深圳市地圖編制、出版的初審工作。

(四)負責制定地籍調查、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相關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地籍調查工作,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建立全市的地籍信息系統。

(五)負責深圳市地籍、基本農田保護及相關統計工作。

(六)協調、指導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地籍、測繪管理工作。 (壹)負責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的研究工作。

(二)參與編制深圳市住房發展規劃,具體負責市本級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經濟適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深圳市房改工作,具體包括房改售房及安居房取得全部產權的監管、組織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協調落實政策性房產的賠退安置、經濟補償和分割析產等工作。

(四)指導各級住房基金和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市本級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維修及管理。

(五)承擔市房屋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各區住宅有關業務。 (壹)負責組織調研,制定深圳市物業監管、住宅維修基金管理和住宅產業化管理的相關政策與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深圳市物業管理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具體包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核準和年檢,組織全市物業管理項目的國家級示範、省級示範和市級示範和優秀項目的考評工作,查處物業管理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及行業培訓,指導各級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的推動與管理工作。

(四)承擔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宅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各區物業管理有關業務。 (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各區政府對違法用地的行政執法及國土資源派出機構對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各區政府及國土資源派出機構遵守和執行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承辦深圳市政府或上級政府交辦的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壹)負責征(收)地拆遷相關政策的研究和標準制定工作,並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遷計劃,經批準後組織指導實施,並對全市征(收)地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深圳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特區內建設項目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並指導寶安、龍崗分局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

(四)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裁決或提出裁決意見報市政府裁定。 (壹)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研究土地儲備的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儲備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深圳市土地儲備收購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特區內國有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並監督、檢查特區外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建立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系統,完善全市土地儲備的檔案管理,實施全市儲備土地的出入庫管理制度,並對分局和國土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計劃和儲備土地管理資金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就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