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遞業務準入限制過嚴,郵政專營範圍界定過寬
快遞業務準入涉及快遞企業註冊和審批、郵政快遞業務準入、空運市場準入和聯運市場準入等。當前主要的問題是,郵政快遞業務準入和郵政專營問題。郵政專營是國家法律賦予郵政部門對部分郵政業務實行專營的壹種制度,主要是指信件專營。郵政專營源於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對壹定範圍的郵政業務實施專營是實現普遍服務的重要手段。為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有效提供,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郵政專營的範圍。郵政專營實質上是壹種行政壟斷或法定壟斷權力,也是國家對郵政企業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壹種補償措施,專營範圍之內的業務只能由指定的郵政企業經營。其目的主要是: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提供壹定範圍的壟斷利潤,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郵政企業因實施普遍服務造成的虧損。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郵政專營範圍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模糊,郵政部門對“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作了擴大化的解釋,不適當地擴大了專營業務的範圍,為強化對其他競爭性業務(主要是快遞業務)的壟斷性經營提供了條件。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物流配送、快遞等競爭性商業業務越來越多,國內快遞企業發展很快。據上海工商行政部門的資料顯示,企業名稱中含有“快遞”、“速遞”的有1027家,加上經營範圍有“快遞”的企業和各類再就業服務社,***有6000多家,從業人員10多萬,快遞業務量每天達50萬票以上,年營業額超過20億元。估計全國快遞從業人員也已經超過100萬人,企業數量超過2萬家,年營業額超過 500億元人民幣。由於很多非郵快遞企業從事了信件快遞業務,按照郵政部門的規定,目前非郵快遞企業60%的國內快遞業務是不符合規定的。因此,現行的規定對現有快遞市場格局和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和限制。郵政專營對消費者的通信自由也產生了壹定的限制。如在對消費者的“壹攬子”服務中,快遞公司是否可以遞送壹封業務信(如附屬在包裹或小商務樣品中的說明信函、產品目錄等).成了兩難的選擇。遞送(甚至是被動且信件本身是免費的)則違法,不遞送則增加了消費者的交易成本。專營範圍的不適當擴大,造成了如下問題:壹是強化了郵政壟斷經營體制,不利於郵政企業效率的提高和自身的發展;二是損害了競爭者的權益,不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限制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縮小了廣大消費者的“寄遞選擇權”,不利於擴大就業和促進社會穩定。
2005年7月出臺的《郵政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到快遞業務時說:“快遞等郵政業務”。這實際上是把快遞業務混同於普遍郵政服務業務,為今後郵政對快遞業務進行壟斷經營留下了隱患。
二、行業管理體制不順,監管主體有待明確
20世紀80年代,我國國際快遞行業采取以外貿部為主的行業管理模式。早在1979年,國際快遞業剛剛登陸我國,就被納入外貿管理系統。隨後,外貿部授權中國外運總公司運作國際快遞業務。因此,國際快遞業務壹直主要由商務部(及其前身外經貿部)主管,不屬於郵政局管轄範圍,郵政部門是快遞業務市場中的競爭主體而不是管制者。國家郵政部門成立的速遞公司(EMS),也是在1986年經外經貿部批準經營快遞業務的,EMS走進市場即意味著與其他快遞公司成為了競爭對手關系。
20世紀90年代,快遞行業管理處於多頭管理局面。對快遞業的認識,在1980年初即有爭議,至1990年對快遞業的管理權限之爭開始升格。1995年,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凡經外經貿部批準經營國際快遞業務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均有合法經營權。此後,郵電部發布規定,要求進壹步整頓郵政通信市場秩序,堅決制止違法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寄遞業務的行為。外經貿部和郵電部雙方各執壹詞,對快遞存在的合法性和管轄權展開爭論。在這壹階段,國際快遞以外經貿部管理為主,國內快遞以郵政部門為主。
快遞業務的重要特征之壹是提供門到門服務,主要依托高速交通運輸工具。因此,也可以說快遞業務是運輸服務的延伸,具有增值服務業務的性質,是壹種競爭性業務。但我國目前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是按運輸方式,分屬交通部、民航總局和鐵道部等管理。其中,民航總局根據航空法,於1998年頒布《中國民用航空快遞業管理規定》,對航空快遞業務實施行業管理、核發經營許可證。從此形成數架馬車並駕齊驅,行業多頭管理的局面。快遞管理還涉及工商總局、海關和公安等部門,政出多門,相互交叉,彼此矛盾。快遞相關法律法規很多,相互之間的系統性、協調性、規範性較差,致使市場上既有行業壟斷行為,也有無序競爭行為,制約了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2001年,“9.11”後形成了快遞行業的雙重管理模式。自美國發生“9.11”恐怖事件和“炭疽病菌信件事件”後,為防止我國出現類似的信件問題,2001年底,國務院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加強信件印刷品等寄遞業務管理,防止炭疽桿菌傳播的緊急通知。根據這壹通知,凡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國際貨代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需要辦理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均應到郵政部門辦理委托手續,郵政局變成了管理國際快遞業的行政部門之壹。由此引發了國際快遞業監管的矛盾和問題,幾經協調,對快遞業基本上形成了外經貿部主管業務、國家郵政局委托管理安全的雙重管理體制。直到目前,快遞業界仍然普遍認為商務部是其政府主管部門。
三、市場管理偏重行政手段,郵政執法不夠規範
1.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行業的行政執法主體是郵政。郵政執法主要依照法律規定,對侵犯郵政工作正常秩序。擾亂郵政市場的行為給予處罰。執法依據為《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郵電部《郵政行業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郵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條文。同時,在壹些省市出臺的地方性的管理規定中,賦予了郵政壹定的查處權。郵政執法依據的上述法規,壹般只有壹些禁止性規定,對違法行為處理並未明確規定郵政部門的處罰權。為此,郵政往往聯合工商、公安、物價、安全等部門綜合執法。郵政執法對保護郵政專營權,保障郵政法實施起到壹定積極作用。但執法不夠規範的現象也比較嚴重。我們走訪不同地域10多家企業,他們反映了郵政執法中壹些帶有***性的問題,主要是:郵政執法隊伍不健全,執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在執法中濫用行政權利,越權執法。如扣押快遞車輛,隨意私拆用戶的商務文件和包裹,甚至毆打快遞人員等。有個別地方局所將罰沒金額與工資獎金掛鉤,要求快遞企業繳納類似保護費的罰款。壹些地方局所將郵政速遞承包給個人,郵政速遞車輛租給他人使用,更加劇了不規範經營和不公平競爭。
2.郵政部門至今仍然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可以將行政權力廣泛滲透到經營領域,運用行政權力名正言順地設置市場壁壘,排擠競爭對手,排斥競爭機制,擴大壟斷範圍。對系統內郵政企業的監管,因存在***同利益難以有效實施;對系統外非郵企業的監管,因存在利益上的競爭關系難以公正進行。
四、市場主體政策待遇各異,快遞市場尚未統壹
1.國有、民營和外資三類企業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郵政速遞(EMS)附屬中國郵政,在郵政部門實行混業經營情況下,EMS經營國內外快遞業務,能享受到與郵政同等的國家優惠政策。其他國有快遞分別依托民航總局、鐵道部等,也能依靠主管部門爭取到壹些政策優惠。國際四大快遞公司依據國務院規定和我國入世承諾,在經營國際業務方面可以正常運作。民營快遞公司基本上沒有政策優惠,未能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甚至連合法經營權都得不到保障。
2.快遞市場被人為分割,國內、國際市場未能統壹。近十多年來,作為新興服務業的我國快遞業,已成為我國現代物流產業和對外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對內搞活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全球化、全國各地加強經濟交流和內外貿統壹,客觀上要求形成統壹開放的快遞市場。國際快遞業務的增長必然要求國內快遞業務與之配套。然而目前我國對快遞市場的統壹和開放,並未形成***識。
3.快遞政策法規走向不明,企業市場環境不確定。快遞企業的決策和經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環境變化的影響,但當前與快遞業有關的政策環境並不明朗,行業地位尚處於不確定之中,這已成為非郵快遞企業進壹步發展所面臨的最大困惑。在美國可以依據《私人快遞公司法》(the private express statutes)規定的標準,確定快遞業務範圍,而我國相關法規還沒有明確的界定。
五、行業競爭無序,缺乏自律性組織
1.快遞市場政策法規不健全,行業管理體制不順,導致快遞市場的正常秩序壹直未能形成。隨著不同層次進入者的增加,快遞企業急劇增多,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開始出現無序競爭狀態。總體上看,國際快遞公司和國有企業規模大、市場份額高,行為比較規範。民營企業中,壹批像順豐、申通、宅急送等已具有影響的大中型優秀快遞企業茁壯成長,但為數尚少。大多數民營快遞企業則表現出“小、散、弱”等問題。快遞企業初始資本投入少,民營快遞企業往往規模較小,數量過多,競爭力弱。個別企業也的確存在“低、亂、差”現象。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較低,從業人員素質較低,企業無照經營或非法經營,服務質量較差,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這些負面現象,影響了民營快遞企業以至整個快遞行業的總體形象,令人得出“快遞行業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的判斷。因此,完善相關法規、規範快遞市場秩序已經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