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壹般將出軌分為三大類型。
(壹)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行為,這類型既包括領取結婚證,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最典型就是辦理了結婚證或的就是擺了婚宴,需要讓身邊的壹般、普通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二)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持續***同生活壹段時間的行為,以廣東省高院的司法解釋為例,指男女雙方有持續***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行為。例如雙方***同租房居住或在自有物業中***同生活。
(三)通奸,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最典型就是嫖娼、網絡約炮、壹夜情等行為。這類行為雖然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但並不屬於婚姻法所規定的過錯行為和法定離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