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原則體現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從狹義上講,公眾參與即公民在代議制政治中參與投票選舉活動,即由公眾參與選出代議制機構及人員的過程,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壹項重要指標,也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壹項重要責任。
從廣義上講,公眾參與除了公民的政治參與外,還必須包括所有關心公***利益、公***事務管理的人的參與,要有推動決策過程的行動。
公眾參與的內容:
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壹是立法層面的公眾參與,如立法聽證和利益集團參與立法;第二是公***決策層面,包括政府和公***機構在制定公***政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第三個層面是公***治理層面的公眾參與,包括法律政策實施,基層公***事務的決策管理等。
1969年,謝裏·安斯坦(SherryArnstein)在美國規劃師協會雜誌上發表了著名的論文《市民參與的階梯》(A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對公眾參與的方法和技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為公眾參與成為可操作的技術奠定了定理性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