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簡單的說,是保護可信賴的期望利益(鑒於行政主體能夠憑借行政權單方獲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賴保護主要是指保護行政相對人可信賴的期望利益)。嚴格的講,信賴保護是指,有權機關應保護行政相對人因信任行政主體的合法性、正當性、權威性而無過錯參與其實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導性等行政行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2)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應貫穿於整個行政權運行的過程,由於在實踐中損害社會成員正當權益的主要是行政行為的變動,因此,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行為的變動過程。行政行為又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側重點。
首先,在抽象行政行為變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原則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按照法治原則,法律規範指向未來的行為,而非約束過去的行為,其內容必須具有連續性、穩定性、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雖然法律規範需要隨著社會變遷而調整,但也需要有其連續性。否則,社會必將處於混亂狀態。因此,行政主體做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的溯及力壹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溯亂此冊及既往,也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變動。縱觀各國行政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在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上。具體行政行為撤銷針對的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具體來說,對於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只有撤銷該行為所維護的公***利益明顯大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才可以撤銷;對於違法的負擔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撤銷,因為撤銷負擔行政行為通常不會發生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但是,有權機關不得在撤銷壹負擔行政行為後嘩宏以更不利的合法處分來代替。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針對的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具體來說,對於合法的授益行政行為,除非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得廢止;對於合法的負擔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廢止,只有在出現不得廢止的情形時,行政主體才不得廢止負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扒含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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