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局會向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就看法院的執行通知再通知申請人。
申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生效以後,其中所確定的應該承擔義務的壹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麽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受理時間,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執行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但是目前執行案件太多,執行法官不夠,因此全國大部分法院在立執行案件時基本都要排隊,特別是在下半年10月之後,法院先收妳的材料並不會在壹個星期內給妳案件受理通知,而是等排到妳了才會給,或者先給壹個沒有案號的受理通知,這不算正式立案。
法院強制執行時壹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準。法院會采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