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地方級效力優先於國家級,且不得低於國家級標準。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效時間2021.02.01)第二十條 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控制排入環境中的汙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汙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對全國範圍內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地方為進壹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優化經濟社會發展,對本行政區域提出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補充規定或者更加嚴格的規定。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效時間2021.02.01)第二十四條:汙染物排放標準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壹)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同屬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型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型和通用型汙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汙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三)同屬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行業型汙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汙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型和通用型汙染物排放標準。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汙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汙染物排放標準均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