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以及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本人的簽名。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在自書遺囑之前,已經訂立了公證遺囑的,自書遺囑改變原公證遺囑內容的,應當在書寫自書遺囑後,需要再辦理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原公證遺囑。新的自書遺囑未辦理公證的,內容與原公證遺囑有沖突的部分,仍按原公證遺囑執行。如果有數份自書遺囑的,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自書遺囑效力最高。
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有法律效力的遺書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由遺囑人親筆撰寫
即完全表達本人的意思,不是他人偽造、篡改的內容,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了。
2、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為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辨明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便於出現多份遺囑,判斷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那麽寫明具體的日期不可缺少的。
3、遺囑人親筆簽名
經遺囑人簽名後,即表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否則,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為無效。
另外,如果前後準備了多份遺囑,確定最終的遺囑後,可以去做公證。雖然遺囑有效即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並且,公證遺囑沒有期限限制,如果沒有其他新的公證遺囑,該遺囑會壹直有效。所以,已經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去做公證。
三、模板:
遺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財產做出如下處理:________________
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壹):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於甲個人所有。
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壹):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___
四、遺囑部分無效怎麽辦
1、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並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2、然後,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壹份遺囑或遺囑那壹部分。
3、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4、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壹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六、寫遺書怎麽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壹)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需註意以下幾點: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壹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並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壹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壹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七、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壹)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後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壹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千壹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