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於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
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