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報到證有效期壹般為兩年,擇業時間到,不管找到工作或沒找到工作,都應在快到之前辦理個人檔案落檔手續,包括已就業和未就業人員。
2.應屆生在畢業時,未能與企業簽訂就業協議的情況下,高校將為其發放待就業報到證。因未有接受單位,待就業報到證上的報到單位為該生原籍的教育局人事部門或是戶籍所在地人才中心,其檔案、戶籍也將會被高校所在省教育部門派回原籍。
3.持待就業報到證的應屆生,報到期限內辦理落戶、轉檔、報到手續後,可在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檔案托管,檔案托管後即成為人事檔案,該機構會為應屆生辦理壹切人事管理事宜:轉正定級、職稱評定、工齡計入、繳納保險等等。
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已經開始在單位工作且繳納社保的,屬於落實工作單位。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