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對分期損益計算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
(1)當生產量與銷售量相等時,以兩種成本計算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相等;
(2)當生產量大於銷售量時,以完全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大於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
(3)當生產量小於銷售量時,以完全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小於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
完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對分期損益計算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
(1)當生產量與銷售量相等時,以兩種成本計算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相等;
(2)當生產量大於銷售量時,以完全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大於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
(3)當生產量小於銷售量時,以完全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小於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所確定的稅前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