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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貼國家規定標準

法律分析:

國家有規定上夜班有夜班補貼。

該規定稱,凡因生產工作需要,在20時至次日8時,連續工作四小時以上的職工,可領取夜班津貼。提高後具體的夜班津貼標準為:在零時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時以後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本次提高夜班津貼標準所需資金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產條件等情況,在本規定確定的夜班津貼標準區間內,選擇本企業的具體執行標準。據悉,新的夜班津貼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