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性骨折即骨折部位皮膚和黏膜破裂,骨折與外界相通。其最大危險是由於創口被汙染,大量細菌侵入,並在局部迅速繁殖,導致骨感染,可分為三度。
第壹度:皮膚由骨折端自內向外刺破,軟組織損傷輕。
第二度:皮膚割裂或壓碎,皮下組織與肌組織中度損傷。
第三度:廣泛的皮膚、皮下組織與肌肉嚴重損傷,常合並血管、神經損傷。
開放性骨折的處理原則是及時正確地處理創口,盡可能地防止感染,力爭將開放性骨折轉化為閉合性骨折。
開放性關節損傷處理原則與開放性骨折基本相同,治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關節感染和恢復關節功能。損傷程度不同、處理方法和術後效果亦不同,壹般可分為以下三度。
第壹度:銳器刺破關節囊,創口較小,關節軟骨和骨骼無損傷。
此類損傷無須打開關節。創口清創縫合後,可在關節內註入抗生素,予以適當固定3 周,開始功能鍛煉。
第二度:軟組織損傷較廣泛,關節軟骨及骨骼部分破壞,創口內有異物。應擴大關節囊切口,用大量生理鹽水反復沖洗,徹底清除關節內的異物、血腫和小的碎骨片。大的骨片應予復位,並盡量保持關節軟骨面的完整,關節囊和韌帶應盡量保留、修復。必要時用關節抗生素灌洗引流。
第三度:軟組織毀損,韌帶斷裂,關節軟骨和骨骼嚴重損傷,創口內有異物,可合並關節脫位及血管、神經損傷等。經徹底清創後敞開創口,無菌敷料濕敷,3 ~ 5 天後可行延期縫合。亦可徹底清創後,大面積軟組織缺損用顯微外科組織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