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範為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2.依據法律規範作出的法律決定屬於價值判斷。
(二)自由
1.從哲學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活動的能力。
2.從價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質上以自由為價值。
3.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壹。良法應當是自由之法。
4.自由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須承認、尊重、維護人的自由權利。
5.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法無授權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當性證成:(1)傷害原則;(2)冒犯原則;(3)家長主義(父愛)原則。
(三)正義
1.正義的核心是平等。
2.正義首先指的是平等對待,即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其次,正義要求對弱者予以保護。
3.正義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1)實體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和實體法的正確適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地對待。
(3)程序公正並不必然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時代的社會,人們都期望行為安全與行為的相互調適,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確立慣常的行為模式,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規則、秩序可以成為同義詞。
3.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4.規則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
1.價值位階:案例中出現了價值的排序即為此原則的運用。
2.個案平衡:兼顧各方利益,特別是保護弱者。
3.比例原則:限制自由裁量,為了達到某壹較高目的而犧牲較小利益時不能超過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