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快速發展,壹些銀行機構存在經營行為不規範、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不利於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為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本通知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類型。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2、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同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進行統壹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後臺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同業業務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3、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對於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4、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系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5、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壹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6、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壹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同業代付: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代付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同業代付業務的受托行應當將相關款項確認為拆出資金,委托行應當將相關款項確認為信貸資產。
第十二條 同業存款: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存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與能夠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