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獲得文化科學知識和不斷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平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是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並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壹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壹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意義:
受教育權是壹項基本人權。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並不比動物優越,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具有區別於動物的潛能,其中壹個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擺脫軟弱狀態而能夠自助,要開啟潛能而得到發展,都有賴於教育。
教育就是通過向個人傳授壹定價值觀念、文化規則、生產技能和知識來促進人實現社會化的壹種活動。每個人都是通過教育來完成自己的社會化過程的;受教育過程中獲得的生存知識和技能則是將來獨立謀生的必要準備。
所以,無論是人的社會化還是獲得獨立生存的手段,都離不開教育。人不僅要謀生存,而且要謀發展;不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優質的生活。要實現這種高於生存的目標,更是離不開教育。可見,教育對個人壹生的生存和發展至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