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原則在外國法文獻中往往被稱為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
自由心證是什麽?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原則在外國法文獻中往往被稱為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
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
自由心證通俗解釋是什麽?
自由心證通俗解釋是內心確信。自由心證名詞解釋又稱內心確信。在否定法定證據制度的基礎623上創立的壹條新的評斷證據的原則。指法律不預先規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和取舍證據的標準。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自己在調查證據,聽取辯論過程中形成的內心確信自由地評斷證據。首創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後來相繼為壹些國家采用。
自由心證制度
十七,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論和人權理論是自由心證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礎。啟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洛克提出天賦人權以反抗封建等級觀念,強調自然狀態下人人平等,並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無明文不為罪等思想。
什麽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
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自由心證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
擴展資料
自由心證人員介紹
1、當事人
由於實體法上的權益發生糾紛,或與特定的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並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
2、公訴人
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工作,既是壹門充滿鬥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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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制度的內涵
自由心證制度是當今實行法治的國家普遍采用的
對於自由心證的內涵,我國學者有著大致相同的理解。如,曾斯孔先生認為:“自由心證原則,是指證據的證明力不由法律事先加以規定,而是由法官和陪審員依靠自己的良知”去進行自由判斷。判斷過程中不受任何來自外界的影響。法律不要求判斷者說明理由和根據,所關心的僅僅是是否形成了內心確信。畢玉謙教授認為:“所謂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指證據的取舍,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等,法律不預先加以成文規定,以便由法官、陪審員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自由確信,對案件事實進行自由評斷的壹種制度。”可見,自由心證制度的實質,對於證據證明力及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壹概不作事先規定,全由法官依良心和理性的諭示,自由評斷。此之所謂“自由”,是指法官、陪審員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進依據“良心”和“理性”的啟示,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縛。所謂“心證”,即指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信念。而這種“心證”達到深信不疑或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便成為“確信”。這種由自由判斷證據所形成的“內心確信”被認為是壹種理性狀態,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曾遭到批判。改革開放之後,法學界“左”的思想束縛逐步減弱,人們對包括自由心證在內的西方法律思想也越來越能夠投以較為客觀、公正的眼光。特別是隨著自由心證理論和實踐在西方國家的不斷完善和修正,我國學者對其持積極、肯定態度並主張采納借鑒者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