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示列舉未盡,且後面再無其他的詞語時,“等”和“等等”均可;而當後面有其他詞語時,只能用“等”。
2.“等”與其前面所列舉的名詞或詞組之間不能出現停頓,而“等等”與前面的詞語之間可以用逗號隔開。
3.表示列舉未盡,且系指人的名詞和專有名詞時,壹般只能使用“等”而不能用“等等”。
擴展資料
等和等等的用法比較
壹、等的用法
1.列舉後煞尾:
(1)與樊噲夏候嬰靳強紀信等四人持劍盾步走。——《史記·項羽本紀》;
(2)又如:長江、黃河、黑龍江、珠江等四大河流。
2.表示列舉未盡(可疊用):
(1)關羽、張飛等不悅。——《三國誌·諸葛亮傳》;?
(2)又如:購置筆、紙等。
二、等等的用法
表示列舉未盡: 長篇小說、劇本、短篇小說、旅行記錄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