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
教皇亦稱“教宗”,譯自拉丁文papa, 源於希臘文pappas,意指“爸爸”,最初本為古代天主教對其神職人員的壹般尊稱,至今在東派教會中仍有以此稱神父者。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後,羅馬、君土坦丁堡、亞歷山大裏亞、安提啊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稱謂來表示其宗主教之銜,而羅馬主教認為此銜僅指西部教會的領袖。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羅馬主教成為西方教會中的最高首領,加之756年法蘭克王丕平“獻土”後又在意大利形成“教皇國”世俗政權,“papa"這壹稱謂遂逐漸為羅馬主教所獨有,開始構成“教皇”之涵義。到11世紀時,羅馬主教格列高利七世獨占“papa"之稱,從而正式形成了西方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皇制度。 “papa"壹詞也就作為“教皇”之專稱沿用下來,即今日英語中的“pope”、德語中的“Papst'和法語中的“pape”。
按照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耶穌基督的第壹個門徒伯多祿乃眾門徒之首,他於傳教過程中去羅馬擔任了羅馬教會的第壹任主教。從此,羅馬主教均為伯多祿的繼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這便是“教皇制”的由來。所以,“教皇”的全稱為“羅馬教區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亦稱“宗徒伯多祿的繼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在天主教會的教階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能制定或廢除教會法規,指定人員組成教廷,創立教區,任命主教,而且“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在11世紀前,教皇須經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尼古拉二世登基後於1059年決定教皇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壹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和1274年第二次裏昂會議兩次確認後,才正式規定教皇可單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不過仍須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20世紀初,庇護十世廢除了這種世俗君主的否決權。1914年,本篤十五世遂成為單由樞機主教選為教皇的第壹人。教皇當選後任職終身,不受罷免,但可自行辭職。
天主教法典
0331
羅馬教會主教享有主單獨賜給宗徒之長伯鐸的職位,此職位亦應傳遞於其繼承人,因此教宗為世界主教團的首領、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人;因此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
0332
1項-羅馬教宗由於其本人接受合法選舉,同時已被祝聖為主教,而獲得教會完滿的及最高的權力。故此當選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當時即獲得此權力,如當選者尚非主教,應立即祝聖為主教。
2項-教宗如辭職,其辭職得自由為之,且應適當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0333
1項-教宗由於其職位,不僅享有對普世教會的權力,而且對所有個別教會及其信眾擁有職權的首位,藉此,主教們對托於他們照管的個別教會所有之正職權直接權力,壹並得以鞏固和保障。
2項-羅馬教宗在盡其普世教會最高牧人職務時,常與其它主教們,而且與普世教會***融聯合壹起;但他有權按照教會的需要,規定執行職務的方式,即由其個人或與主教們集體執行。
3項-對教宗的判決和法令,不得上訴或訴願。
0334
教宗在盡其職務時,主教們得以各種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會議。除此以外,有樞機元老之輔佐,還有其它人士,和按時機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這些人士和機構,都以教宗的名義和權力,為所有教會的利益,依法律規定,盡受付托的職務。
0335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時,在普世教會治理上,任何事不可變更,但應遵守對這種情況所制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