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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如下: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陸運過程中發現無危害性違禁品的處罰標準:

1、總公司對違禁品發件公司予以500元以上的行為處罰;

2、因違禁品破損而汙染其他快件,總公司對違禁品發件公司予以每票500元到3000元的處罰;

3、違禁品發件公司自行承擔對發件客戶的賠償;

4、違禁品發件公司所發的違禁品汙染其他快件,由違禁品發件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為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等。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法律依據: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

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職業,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