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言論自由在法律範圍內。在法律應予範圍內,公民可利用言論自由議論國內外大事、議論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提議批評和建議,以實現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權利;能夠發表學術見解、進行學術研討,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也可談論社會上的逸聞趣事、,風土人情,以豐富精神生活、增長社會知識。具體地說,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發表的議論只有不超出法律範圍,就不受任何違法幹涉;
2、公民言論自由有限制時間。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做法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能夠限制言論自由;
3、公民言論自由有限制內容。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