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17歲)在錄相廳裏遇到父親的同事黃某(男,34歲),當趙某向黃某訴苦說自己中學畢業後沒有工作,父母給的零用錢又不夠花時,黃某回答說:“男子漢頂天立地,怎麽還要靠父母養,有‘本事’就去偷去搶。”趙某深受啟發。第二天,趙某糾集了陳某(男,18歲)、沈某(男,16歲)各帶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處,適逢壹女青年路過,趙某便用匕首將該女青年逼入裏弄,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風,叫陳某去搜身,陳某從女青年身上搜出現金200元,趙某於是取下她的手表。接著,趙、陳二人又將該女青年*汙。
問題:(1)對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應按什麽原則處理?
(2)對趙某、陳某和沈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和處理?
(3)假如趙某只有十五周歲,對趙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理?為什麽?
參考答案
(1)黃某唆使趙某進行偷竊和搶劫,已構成犯罪,是教唆犯,應按其所教唆的罪,即盜竊和搶劫罪論處。但量刑是時應考慮以下情形:a黃某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故對搶劫罪、盜竊罪均應當從重處罰;b趙某未犯黃某教唆的盜竊罪,故量刑時,對其盜竊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對黃某的盜竊罪、搶劫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決定處罰。
(2)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強*罪。對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形:a是搶劫罪的主犯,應當按搶劫罪從重處罰;b輪*婦女,對其強*罪應當從重處罰;c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對搶劫罪、強*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強*罪。對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a是搶劫罪的主犯,應當按搶劫罪從重處罰;b輪*婦女,對其強*罪應當從重處罰。
沈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對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形:a是搶劫罪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b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對搶劫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3)趙某仍應負刑事責任。因為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搶劫罪、強*罪,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