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
成本加運費(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