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了解小型載客汽車的核定人數
小型載客汽車是指座位數不超過9個(包括駕駛員座位)的載客汽車。每輛小型載客汽車都有壹個核定的載人數,這是根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設計規範來確定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必須遵守這壹規定,不得超載。
二、超載的危害及後果
超載行駛會增加車輛的重量,使車輛的制動性能、操控性能等受到影響,從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此外,超載還可能對車輛的輪胎、懸掛系統等造成損壞,縮短車輛的使用壽命。壹旦發生交通事故,超載車輛可能給乘客和行人帶來更大的傷害。
三、記分制度的目的與意義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實施,旨在通過記分的方式,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記分制度可以使駕駛員更加重視交通安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駕駛小型載客汽車超載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駕駛小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將被記壹次12分。這意味著駕駛員的駕駛證將被扣除12分,需要參加交通安全學習並重新考試合格後才能恢復。此外,還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
駕駛小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行為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將被記壹次12分。駕駛員應時刻註意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車輛不超載,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時,交通管理部門也應加強執法力度,對超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12分: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