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主體機構包括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秘書處(Secretariat)。此外,還有壹系列由聯合國大會設立的委員會和基金會,其中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專門機構,其中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壹些機構,如: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會發起的維和行動。
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會”)。其中,人權會為主要負責機構。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高專”)及其辦公室、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機構也是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壹。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壹有權采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