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故事 - 私自打井非法采礦罪

私自打井非法采礦罪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 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采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壹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近幾年來,非法采礦活動十分嚴重,因此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範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采礦行為。 (2)擅自在未批準礦區采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壹)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壹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采礦的,即為非法采礦。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在壹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以國民經濟來說,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範圍“,是指礦井(露天采場)設計部門確定並依照法律程序批準的礦井四周邊界的範圍。 (3)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所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明顯優勢等,在壹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1979年)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礦構成犯罪的,除實施了上述非法采礦的行為外,還需具備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所謂“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指經有關礦產管理部門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處罰後,仍然開采的。 所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指在礦區亂采濫挖,使整個礦床及依據礦床設計的采礦方法受到破壞,造成礦產不能充分開采;在儲存有***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采取采主礦棄副礦的采礦方法,對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不采,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破壞;不按合理的順序采礦,采富礦棄貧礦、采厚層礦棄薄層礦、采易采礦棄難采礦、采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采方法采礦,造成開采回采率低、采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造成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對壹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方法采礦,造成資源破壞、浪費等等情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但壹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