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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八十三條通行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相鄰關系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六條 按份之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壹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