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訂立的雙方都可以成為要約人。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壹)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壹方當事人。 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壹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壹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著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為,或並無產生當律關系的目的行為。”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壹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壹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壹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壹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著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著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壹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民法典》
第 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