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公約強調,各國應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壹兒童均享受公約所載的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別。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公約強調,各國應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壹兒童均享受公約所載的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別。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