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把每畝土地按每年產量的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然後好田壞田互相搭配,好壞各壹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歲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壹份同等數量的土地,15歲以下的減半。同時,還提出“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辦法。
除了解決土地問題之外,《天朝田畝制度》還對農副業生產和分配等問題,做了壹系列具體規定。生產和分配,都由農村政權的基層組織“兩”來實行管理,每25戶為壹“兩”。分得土地的農民,都要參加農副業生產勞動。“凡天下,樹墻下以桑。凡婦,蠶績縫衣裳。幾天下,每家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長及伍卒為之,農隙治事”。
在分配問題上,規定每“兩”生產的農副業產品,“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凡麥、豆、苧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25家中婚喪等事所需要的銀錢糧食,都由每“兩”所設的國庫開支。鰥寡孤獨、疾病殘廢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都由國庫供養。
太平天國的領導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社會。
《天朝田畝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農民階級對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當時廣大貧苦農民強烈地反對地主階級殘酷剝削的要求,以及獲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會的渴望。正如列寧所指出的:“‘地權’和‘平均土地’的思想,無非是為了完全推翻地主權力和完全消滅地主土地占有制而鬥爭的農民力求平等的革命願望的表現而已。”但是,《天朝田畝制度》所規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壹式”的社會經濟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產的基礎上廢除私有制和平均壹切社會財富,以求人人平等,是農民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這種方案不可能使社會生產力向前發展,相反,它將使社會生產力停滯在分散的小農經濟的水平上,把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違反社會發展規律的落後性。這個文件還規定天王的高度集權,官員的世襲制等,都表現了封建的等級關系。
《天朝田畝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後性,這個矛盾是由農民小生產者的經濟地位決定的。太平天國領袖們繪制的平分土地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圖案,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他們為了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壹些較為切實可行的措施。大約在《天朝田畝制度》頒布後不久,楊秀清、韋昌輝、石達開等根據天京糧食供應緊張的情況,向洪秀全建議在安徽、江西等地“照舊交糧納稅”。這個建議,經洪秀全批準施行。實行“照舊交糧納稅”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辦法,即地主是田賦的主要交納者,征收地丁銀和糟糧。這表明太平天國承認地主占有土地,並允許地主收租。封建的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雖然受到沖擊,但並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