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定義:
國內外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有所差異。在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定概念是:
①《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第壹章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采購,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於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
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政府采購(即PPP項目采購);在廣義上是指利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以及對采購對象是否屬於集中采購目錄或是否達到限額標準均無要求,或是利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在狹義上是指對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實踐證明,政府采購制度是壹種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公開透明的采購制度。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政府采購壹般資金節約率為10%以上。
2、強化宏觀調控。發揮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宏觀調控作用,推進保護國內產業、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等政策的實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法。
3、活躍市場經濟。 政府宏觀調控,加大投資,促進內需,大多通過政府采購渠道來進行。大量的政府采購行為使市場經濟更加活躍。
4、推進反腐倡廉。行政腐敗是制約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治理行政腐敗不僅需要運用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而且需要從經濟源頭加以杜絕。
5、保護民族產業。在政府采購市場中適度保護民族產業是發展中國家在對外開放過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據WTO的規定,我國的進口關稅水平,已降到極限,因此政府采購已成為重要的非關稅壁壘之壹。
按照國際慣例,我們完全可以憑借國家安全、經濟欠發達等理由為依據,制定壹些具有保護民族產業的政府采購政策及相關的國內配套政策,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保護本國政府采購市場,保護民族產業的壹個合理、合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