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處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處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款2000元,暫扣3-6個月,拘留15日以下;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日以下;
壹年內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雖然有處罰,但是太輕了,這也是目前酒駕和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醉駕標準的起點是0.2%(即駕駛員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壹般來說對酒駕沒有太大的約束。與瑞典的0.02%、德國的0.03%、日本的0.05%相比,我國醉駕認定標準的起點顯然有些偏寬。
因此,我認為在如何禁止酒駕方面與國際接軌是可行的。只有重罰,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遏制酒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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