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工作崗位,再讓做其他崗位工作,就屬於違法,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首先非本職工作可以不做,但可能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公司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即使是本職工作也不能強迫,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需征得對方同意,否則有權拒絕,如果與公司協商不成先投訴再仲裁。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壹,如果公司強迫員工做工作職責之外的事,算違法,如果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極有可能涉嫌強迫勞動違法犯罪。
二,有極少數人確實通過給老板做工作以外的事情獲得了提拔,但是絕大部分人都沒得到壹毛錢好處。
我的建議是:
1)妳要覺得自己還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做下去,那沒什麽好說的。在不違反法律與道德的情況下,老板叫妳做什麽就做什麽。2)如果妳無法再接受這樣的無償勞動,那麽妳可以先跟老板談。但談之前妳要先做好離職的準備。如果老板心胸比較開闊,接受了妳的意見,那麽自然皆大歡喜。如果老板格局不大,那麽即使表面上接受了,難保後面不會給妳穿小鞋,逼妳辭職。有些黑心老板甚至就說妳自私,沒有奉獻精神,當場就要辭退妳。無論妳怎麽選,都是妳自己的決定。也不用怕別人說妳“沒骨氣”什麽的。生活是妳自己的,憑本事掙錢不丟人。
三,下面從法律角度跟妳說說選擇“繼續被虐”和“勇敢反抗”的不同知識點。
1)如果妳繼續給老板兒子幹活,那麽妳是無法從現公司這裏領取合理報酬的。因為老板兒子的店應該是獨立法人的。妳給他“幫工”,也不是全日制,只能算是勞務關系。即使有壹天妳要辭職了,想追討合理報酬,也無法把妳現在的公司作為勞動仲裁的對象。妳只能通過民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