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規定垃圾處理廠屬於國有企業,壹般都屬於個人或者合夥、合股辦的企業。
根據市場化程度的淺深, 在城市垃圾服務中存在以下幾種運營模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企業化運作、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合同、特許經營、公私合資企業以及用戶和社區自助幾種方式。
國有企業模式是由政府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 設施運營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地方和集體企業實施企業化管理川。通過事業單位轉制, 使其獲得獨立的財政預算, 擁有財政自主權, 自主管理並實施企業化運作, 以提高效率並更好發揮政府對資源的管理職能。
但由於政府擁有企業的所有權並可控制企業, 管理中就不可避免出現行政幹涉, 不利於企業的市場化經營。
擴展資料:
汙水處理廠能享受的優惠
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壹條規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的有關規定。
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汙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汙水處理項目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如果該廠還有汙水處理項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後5年內結轉抵免。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列舉了城市公***汙水處理可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的4種專用設備:膜生物反應器、紫外消毒燈、汙泥濃縮脫水壹體機、汙泥幹化機。
百度百科-垃圾處理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