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壹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了解的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壹部分。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