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顯示:兩國在互相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締結引渡條約,更為有效地促進兩國在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的合作。該條約於2002年4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五條規定“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這意味著如果涉案人員是韓籍,韓國政府有權拒絕引渡。此外,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該引渡條約。
2、引渡條約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壹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