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按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並處 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可以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