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權有多大?
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項目部或者實際施工人是以承包商的名義對外運作,業主在施工現場也派駐工程師。承包商的項目經理和業主的工程師在代表本單位過程中往往權限不明而發生糾紛?如何解決呢? 壹、 項目經理的權限要約定清楚 依據建設部1999年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的規定,項目經理是指承包商指定的負責施工合同和合同履行的代表。雖然項目經理不是承包商的分支機構,但是從法律上講,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現場的全權代表。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工程都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因此項目經理的權限非常大,比如項目經理可以對外簽訂租賃或者采購合同、出具欠條、收取款項等等,如果沒有設置權限限制,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項目經理對外出具的文書很可能構成表見代理。為什麽會構成表見代理呢?因為項目經理對外出具文書或者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是沒有承包商授權的,但是由於項目經理是承包商的現場代表,因此與項目經理往來的單位會當然的認為項目經理代表的是承包商,法律依據表見代理制度則會認定承包商要對項目經理的行為負責。因此承包商作為承包方在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時候,不僅要在合同中註明項目經理是誰,而且壹定要明確授權範圍,比如項目經理有沒有權利借款,有沒有權利收取款項,有沒有權利簽訂租賃或者采購合同,通過明確的授權限定項目經理的權利,可以避免承包商“被代理”的情況發生,也可以避免業主因為信任項目經理系承包商的代表而直接與項目經理達成協議的情況。或許有的承包商會認為這樣很麻煩,項目經理沒有簽合同的權限豈不是什麽事情都要單位操心,但是我們的承包商應當習慣帶著“腳鐐”跳舞,在法律的規則內發展,避免因違反規則而產生的風險。 二、 工程師的權限要約定清楚 業主派駐的工程師與項目經理壹樣的是業主在施工現場的代表,有權代表業主在與施工相關的文件中簽字,比如工程進度、付款文件、工程整改等等都需要工程師作為業主代表簽署意見,而工程師作為業主的代表,所有相關文件的法律效果、法律責任都會歸結到業主頭上,或者基於授權,或者基於表見代理。因此業主在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時候,不僅要在合同中註明工程師是誰,而且壹定要明確授權範圍,以避免“工程師”可能給業主帶來的許多“被代理”。 三、 付款方式要約定明確現在壹個工程動輒涉及上百萬上千萬的資金,如何做好付款、收款是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管理不慎,則本應承包商收取的款項,可能被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施工人或領走或挪用。尤其是實際施工人是掛靠單位的時候,實際施工人可能從業主那裏結了款項之後,壹走了之,留給承包商的不僅是管理費沒有著落,甚至可能陷入代實際施工人清償材料款、支付民工工資的困境。因此,承包商在與業主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時候壹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款項必須支付進公司賬戶,最好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賬戶名稱以及賬號。如此壹來,業主就不會將工程款支付給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承包商,即便支付給了項目經理,也不能以表見代理為由拒絕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同樣,對於業主來說,無論合同有沒有約定付款方式,都以將工程款匯入承包商的賬戶為妥,壹方面是因為我國的財務制度規定了單位之間資金往來應當以公對公,另壹方面是因為可以避免將款項支付給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承包商後又面臨被承包商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困境。或者有的業主付款之後會認為,整個工程的負責人都是某某,某某實際上是掛靠承包商的,我付錢給他怎麽不可以?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有關表見代理的適用規定越來越嚴格,不僅要求提供證據證明收款人在表象上是“有權”代表承包商的,而且還要證明業主付款是善意的,如果業主不能提供證據的話,即使業主明知收款人是實際承包人,在面臨訴訟的時候還是要承擔敗訴的風險的。 四、項目部印章使用範圍要明確並對外告知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只能刻制並使用壹枚法人印章,但是由於每個工程通常都會成立項目部,因此有的時候為了方便項目部運作,項目部會要求刻項目部章或項目部自己私刻項目章。壹旦項目章刻制並實際使用後,承包商往往會因為表見代理而陷入訴訟。因此建議承包商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與發包人明確,是否使用項目部章,如果使用的話,適用範圍是什麽,並將相關內容在工地或者項目部所在地予以公示,避免表見代理的發生。當然,為了避免風險,我們建議不要刻制項目部章,可以通過刻制技術資料專用章來變通,同時在該章上註明“僅供技術資料使用用於租賃材料采購、賒欠工人工資時無效”。 (浙江求直律師事務所 徐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