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調整法的概念: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的區別:
1、適用範圍的比較。追溯調整法適用於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而追溯重述法適用於前期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具體說,追溯重述法適用於重要性的前期差錯,對於非重要性的前期差錯采用未來適用法,前期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等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加以具體判斷;
2、調稅原則的比較。會計政策變更只是會計上政策的改變,稅法處理原則不變,所以該變更不調整應交所得稅的金額,涉及到暫時性差異的,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前期差錯更正,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針對更正的事項,稅法與會計的口徑壹致,相應調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稅法與會計的口徑不壹致的,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無論會計與稅法口徑是否壹致,均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
3、調賬要求的比較。在追溯調整法下,涉及到損益類事項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在追溯重述法下,壹是涉及到損益類事項的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然後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二是涉及到利潤分配事項的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三是既不涉及損益,也不涉及利潤分配事項的,調整相應的科目。